近日,阿拉善盟公安局技侦网安支队按照局党委安排部署,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检查,切实加强网络秩序清理整顿,对位于阿拉善高新区内,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3家企业依法予以处罚。
真实案例
1月18日,民警在工作中发现,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、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、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,在先期收到阿拉善盟公安局下发的《阿拉善盟公安局限期整改通知书》的情况下,仍未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,1月26日,技侦网安民警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对以上三家企业分别给予罚款2万元,企业法人分别给予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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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
第二十一条
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,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,保障网络免受干扰、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,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、篡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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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
第二十七条
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,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,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保障数据安全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,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,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,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。
【网警有话说】
再次提醒网络运营者
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
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
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
下一步,阿拉善警方将持续扩大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覆盖面,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,全力保障全盟网络环境安全、可靠、稳定运行。